Seediq/Sediq/Sejiq民族議會籌備會



  20131010日,於眉溪舉行了第三次的Seediq/Sediq/Sejiq民族議會籌備會。
  原住民委員會現在認定的14族,為了要因應民族自治法的制定,正嘗試籌備「民族議會」。
  簡單地來回顧這段歷史。2003年行政院提出了「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之後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將本來提出的原草案的104條法規限縮到15條,行政院版本的方針是不完全保障原住民個人的土地所有權。這個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在2006年被送到立法院,但如稍後所述,此案又在2010年被新案所替換。
  在這期間,於2005年公佈了「原住民族基本法」,明確地且概括地保障了原住民族的權益。基本法中明確記載了「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以及自然資源權,當要開發原住民族土地時,需要原住民族的共識與參與」。這是一大進步,但在原民會所擬的草案中,『土地是原住民族所有,國家必須將土地歸還原住民族』的條文卻被刪除。
  20109月,行政院提出了修訂的「原住民自治區法」版本,2003年的版本被撤回。這個新版的內容更進一步地限制了原住民的權限,造成反抗運動的高漲。在這之後整體的事態並沒有太大的變化,甚至可以看到一種行政院版本也行,總之快點通過就好的氛圍。
  以部落為基本單位的民族議會能夠進展到什麼程度?
  Seediq/Sediq/Sejiq民族議會籌備會那天主要討論的是民族議會要以什麼為單位來推舉代表?舉例來說,清流(Alan Gluban)部落主張,其因當初強制收容了霧社事件起義的6個部落,所以即使現在只剩1個部落,也應該算是6個部落,而每個部落都應該推舉一名代表。然而若要這樣「計算」的話,從舊巴蘭社被強制遷移到中原的中原部落又到底要算做幾個部落呢?(強制遷移以前的巴蘭社在霧社事件後有著卡滋庫社、塔卡南社等部落,其之後也被強制遷移。在事件以前,我們也知道巴蘭社是由下社、中社、天打那社等複數的部落所構成。)不只是德克達雅,道澤在日本時代也因為總督府的政策而有著多次的強制移動。在現在的部落中,也有許多地方仍留下了遷移前本來部落的名稱。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又要追溯到哪個時間點來作為舊部落在新的民族議會內代表權的根據?這似乎是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居住在台中的莫塞斯牧師也提出了「都市原住民難道不能推舉代表嗎?這不是很奇怪嗎?」如此對部落主義的質疑。雖然能夠理解當下除了以部落為基本單位來成立民族議會以外別無他法,但這又可以進展到何種程度仍不斷地被疑問。 

Awil Kazuo

翻譯: 傅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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