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318運動之後的一點觀察
3月18日,以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上未依朝野協商共識進行審查,逕行宣布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為引爆點,在立法院前抗議的人民憤而突破警察防線,佔領立法院,展開長達587小時占據立法院的抗議行動。期間在3月23日由於總統未能正面回應抗議民眾訴求而於晚間進行佔領行政院,3月24日遭政府以暴力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強制驅離了抗議民眾。3月30日為了再次對政府施壓,舉行了大規模集會,並有約50萬人參與(警方估計11.6萬人)。這場歷時長久、歷史上前所未聞的這場運動在4月6日,立法院長王金平發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完成立法前,將不會再進行協議相關的朝野協商」後,4月7日立法院議場內運動指揮者發表10日退出所佔領之立法院,並於10日退出立法院,提出「轉守為攻,出關播種」,表示將繼續在各地宣揚運動理念、監督政府後,結束了立法院佔領行動。
由於網路上關於此運動有相當多介紹,故筆者不再重複運動的過程與內容,此文僅以個人感想提出自認為運動過程中幾個重要的面向加以抒發。
台灣民主憲政的危機
在這場運動中,參與的民眾或許各有參與的原因,但在許多意見中可以得知大部分民眾反對此次立法委員的舉動,認為這並不符合民主主義的精神。而這樣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必須從民主憲政的角度切入論述。
在現代民主憲政的精神中,國家權力必定來自人民,人民的基本權利必然受到保障,為避免政府獨擅必須有權力分立制衡的體制,如果沒有權力分立、沒有人權保障、人民無法決定國家的政治,則無法被稱為有憲法的狀態。是故,在作出任何影響人民權利的決定時,必須得到人民的同意,亦即由代表人民的國會進行立法,此稱為「重要性理論之法律保留」。
然而,在國民黨政權的認知中,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屬於行政命令,不屬於法律層次,不需經立法院審查便可逕行生效。這樣的說法,當然其來有自。受限於中華民國憲法中其領土包含中國大陸地區,過去一段時間,中華民國政府視中國共產黨政權為一叛亂團體,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一個國家。直到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等於中華民國政府間接承認了不再「戡亂」。但在翌年,也公布了與「已不是叛亂團體」的中國政權往來時應如何處理的法律,亦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該條例,行政院可以委託符合要件的機關或民間團體與中國政府締結協議。由於該條例係由立法院立法,這也意味著立法院將與中國政府締結協議的權利授予行政機關,這使得與中國政府締結協議的過程,相當於國會的立法院幾乎無可作為。
現行的該條例第五條指出若所締結的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應立法時需送立法院審查,不涉及法律修正或立法則送立法院備查即可,國民黨政權應該是從這樣的條文主張服貿協議僅需送立法院備查即可。但這樣的法條並未指出判斷協議是否修法立法的機關在哪一方,如果由行政機關進行判斷的話,則忽略了立法院做為立法權機關的權力,行政權恐有僭越立法權的情況。就現實來看,服貿協議對台灣人民在經濟與政治、社會、文化方面有相當深遠的影響,即便服貿協議本身真的不設及修法或立法,但將來執行協議也可預見會有修法或立法並帶來巨大影響的情況,如果該協議未經國會審查擅自生效,則無疑違反了前述的民主憲政精神,這使得台灣民主憲政產生了相當大的危機。反對這樣的違憲情況是此次運動中筆者認為相當重要的一個面相——挽救台灣陷入民主憲政的危機。
對民主憲政理解不足的危機
除了政府一方在處理服貿協議的思維可看出政府對民主憲政理解不足的情況外,對於支持政府作法的民眾,其諸多說法也可以看出對現代憲政理解不足的情況。筆者欲針對兩個最常被舉出的說法嘗試論述,一是與他國(或組織)締結協定一定要遵守,一是少數服從多數才是民主。
基於在國際上有誠信的原則,與他方締結協定後必須一定要遵守,不可修改或退回,這樣的說法在政府的宣導下,似乎影響並說服了部分人支持政府通過服貿協議的作法。但是真是如此嗎?從世界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事實似乎並非如此。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美國、英國、法國等諸國為處理戰後事宜,舉行了巴黎和會,並締結了著名的「協約國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或稱「凡爾賽條約」),主導者之一的美國理所當然地成為締約國之一。但是美國在參與締結該條約後發生了甚麼事呢?我們可能從課本上學到凡爾賽條約締結後,國際聯盟成立,而美國並未參加國際聯盟,但我們可能不知道,事實上美國總統威爾遜在參與條約締結後,並未受到美國國會多數支持,1919年在美國國會投票下,拒絕批准該條約,使美國實際上雖然簽署了條約卻並未生效,也因此美國並未成為國際聯盟的一員。
另一方面,從台灣處理對外協定的歷史上來看,協定締結也並非不可修改或退回。1993年生效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其實是先經過台灣代表與美國代表於1989年7月13日簽定草案後,送立法院審查,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條文才於1993年與美國簽約並生效。審查過程中從立法委員質詢外交部次長的內容也可得知,如果國會對協定內容有意見,無法接受該協協定,實際上可重啟談判。在二讀通過該協定時並附加了「今後行政院與外國政府或經外國政府授權之民間團體簽訂之協定內容,有涉及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者,應於簽定前(包括草約)與立法院協商,取得共識或完成修法後始得定約」的意見。
因此不論就世界史上國際簽定條約協定的過程來看,或是從台灣處理對外協定簽約的方式來看,再再告訴我們國會對於對外簽署協定時基於立法權的立場所扮演的角色展現了民主憲政中,人民得以表達意見的精神,這與此次國民黨政權的說法大相逕庭而使其說法並無法成立。
另外的一種說法是,多數決才是民主精神,進而衍生出由多數選出來的總統、在國會屬於多數的國民黨立委所作的決定是多數的一方,應該要被遵守。這對長期受「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教育的我們來說,的確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說法。多數決確實是民主政治決定公眾事務的一種方式,但絕對不是唯一不可逆的精神。這必須探究民主憲政發展過程中,自由與民主這兩個原本矛盾的理念,也就是個人自由與權利如何避免在多數決下被侵害的問題。為了解決自由與民主的矛盾,發展出了人權是不可因多數決而被剝奪的理念,也因此,保障人權與否會被視為民主憲政的標準之一。318運動以來反對政府的違憲、要求符合民主憲政精神的公民監督機制,屢次在輿論上被以參與運動者並無法代表多數為理由加以反駁,然而運動者所提的訴求並不是多數與否的問題,而是民主憲政精神中,保障人權,也就是人民的權利不可受國家侵害的基本價值,因此就這點來看,只要還承認支持民主憲政,則勢必不會以多數與否來否定運動者的訴求,而應該是討論該訴求是否符合民主憲政的核心價值——人權。
反對非民主與複製非民主的危機
除了思考前述民主憲政的種種問題外,筆者認為對於此次運動的發展也必須加以反思。從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318佔領立法院運動、323佔領行政院運動無疑是違法的行為。但這樣的違法行為其實可視作是一種公民不服從的運動,也因此也可能被視為是反對違憲,也就是反對現行非民主的運動。但是從運動開始後,運動現場為了符合社會上普遍的「好公民」形象,做出了各種壓抑運動參與者的行為。明顯的例子包括立法院議場外糾察隊強制現場需保留醫療救護通道、通道行進方向、通道上不可以逗留、垃圾分類等,甚至在現場週圍吸菸亦會被關切。立法院議場內的決策也被指出僅是由少數人進行決策。323佔領行政院行動甚至因為看似使用暴力攻入行政院,被部分參與立法院週圍靜坐的民眾視為該行動不是318運動的一部分。330上凱道的集會遊行也以現場未留一片垃圾、信守19時準時解散,為大部分參與抗議者所稱讚。
運動現場之所以極力維持紀律、展現好公民的形象,不外乎是對抗社會上對其佔領立法院行為所貼的「暴民」標籤。透過抗議運動現場的秩序良好、垃圾分類、遊行不留下垃圾,甚至向象徵國家暴力的警察道謝、慰勉辛勞,據以對社會大眾表示自己是「非暴民」,以便使大眾聚集抗議焦點或進一步爭取大眾支持。而事實上,這樣的「非暴民」形像在網路、新聞上被大量轉載報導,如「暴民還會撿垃圾維持環境整潔嗎」等。
然而為了對大眾積極地展現「非暴民」形像,糾察隊對現場的參與者所做的種種約束也變相地成為另一種壓迫。現場或網路上出現了種種質疑,如對糾察隊的行為感到不滿、不舒服,也有人質問這些決定是誰作出。這使得原本是一場以反對「非民主」為名進行的運動,實際上運動內部也不見得有「民主」。現場的秩序並非透過現場參與者共識來決定,運動訴求、運動發展與運動結束也未由現場參與者共同決定。這使得我們必須在要求民主的運動過程中,必須反思我們所進行的運動,是否也真的民主。
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是一種透過違法、干擾的行為以進行某些政治訴求,期求改變社會,也因此,公民不服從的運動事實上也是一種反體制的運動,它與武裝革命的不同在於非暴力與和平抗議。而非暴力與和平抗議的理念也在於它對民主精神的認同,因此不可能作出可能侵害人權的武裝革命。但在此次運動中,卻未能透過佔領立法院、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中,徹底反思社會體制所帶來的壓迫,而在運動現場不知不覺間複製了社會體制的壓迫,成為了這場運動中的隱憂與危機。因為複製了社會體制的思考邏輯,我們可以看到運動者在論述中不斷提及「9%支持度的馬政府 V.S. 7成支持退回服貿」、「50萬人上凱道展現民意」的「多數決」思維,而未進一步論述多數決的民主迷思;從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可得知於簽署前由立法院比對官民雙方評估報告決定是否召開公聽會、簽署後行政院判斷重大與否以決定是否送立法院審查,而這樣寄託於立法院與行政院判斷的思考也反映了複製現行社會體制的思維——抗議前的立法行政雙機關的同流合汙下使服貿協議差點過關的非民主運作體制;從「學生」的形象訴求其純潔、中立、非政治,從現場整潔、有秩序訴求其「非暴民」的形象,卻忽略了接受這些形象背後的社會思維——政治是骯髒的不要碰、抗議者是暴民、不問壓迫與否以道德建立秩序。
這些情況使得原本反對體制的運動在某些方面反而加強了體制的穩固,在抗議運動者也認同的情況下,使得多數決迷思更難被打破、使得立法通過監督條例後抗議者更難以有正當性對抗立法行政雙機關上下其手做出對人民不利的決定、使得我們更難參與骯髒的政治(實際上當有人打算在此次運動後入黨參選立刻被部分人痛斥利用運動、忽視部分長期提供實質支援的台獨團體與部分公民團體)、更難打破以傳統道德或權威所建立的不合理的秩序觀(對於電視台報導運動中疑似在現場有人進行親熱痛斥抹黃,卻不討論情欲與性在公共空間被討論與自我展現的可能)。
當然,現場也有參與者察覺運動者複製體制而進一步強化體制的危機,嘗試作出不一樣的行動,如「賤民解放區」提出有別於少數決策的議場內模式,主張每個人的主體性、參與者共識的重要性等;以諷刺「太陽花」的「大腸花」論壇開張,參與者大口喝啤酒、時有人叼著香菸,大家大聲用三字經發表不滿,毫無禁忌,徹底突破社會輿論對攻進議場時有人在現場喝啤酒等秩序形象。然而前者似有曲高和寡,參與者仍屬少數;後者儘管參與者熱烈、觀眾最多時達1萬人以上,卻僅限於幹譙爆料,未能進一步提出新的運動想像。但不論參與者多寡,不論有無提出新的運動形式,就反省運動者非民主的矛盾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好現象。如何一方面在大眾輿論與政府掌握優勢的侷限下、一方面避免重蹈野草莓運動中直接民主的混亂而無法決策下,發展出新的運動參與方式,對於下一次(如果還有下一次的話)的運動則無疑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
後記:退出立法院後
在佔領立法院的公民退出立法院的前後,在立法院前門本來不受重視、甚至被切割於運動之外的部分公民團體,對於此次運動的貢獻(包括長期協助申請青島東路、濟南路的路權並支付道路使用金;提供物資;進攻立法院、行政院時衝在第一線抵擋警察等)開始為人所知,使得檢討此次運動中切割行為的聲音浮現。而在公民退出立法院之際,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以在立法院前門的團體,公投護台灣聯盟因此次運動中違反集會遊行法,取消了原本該團體事前核可的集會遊行道路申請,並聲稱今後該團體無權申請集會遊行使用道路的權力,且無視自己公開宣稱不採取強制驅離的承諾,在4月11日清晨對公投盟進行強制驅離,使得部分民眾以警察違反承諾、違反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等理由,包圍該分局並迫使分局長出面道歉、口頭請辭。
儘管發生於此次318運動之後,但就在退出立法院後,政府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憲毀諾,而在網路上又有因不明原因便斥責抗議行動的聲音後,筆者不禁對未來台灣民主的發展感到憂心。但是社會的進步總是從一次次的運動中,逐漸成長,不論是自日治時期參與同化會、撤廢六三法、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文化協會分裂、左右派進行的工農運動,或是戰後二二八、自由中國、鄉土文學論戰、黨外運動、農工運動,至性別運動、反核、反都更、苗栗大埔等種種運動中,台灣總會在對抗握有權力的政府與資本家中,逐漸地成長。站在歷史的經驗,我們應該相信,唯有不斷的運動,才能使我們的社會更加進步茁壯。而在全球化下,這樣的歷史與經驗,相信也會為世界所影響,以及帶給世界影響。(邱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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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筆者在文章中不使用「太陽花學運」一詞在於筆者反對「太陽花」所賦予的種種象徵,且此次運動並非只有學生參與,還包括了許多社會人士與公民團體,因此使用了「318運動」來指涉佔領立法院至結束佔領立法院期間的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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